扩大民主,让群众有效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扩大群众的参与面、提高民意取向在干部选用中的权重是消除“暗箱操作”的重要保证。应围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关键环节,进一步扩大民主,提高民意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宿迁市对群众全程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在干部初始提名环节,制定了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公开提名”制度,使隐性的干部提名权力显性化,提名行为公开化;在民主推荐环节,实施拟任职干部人选定向推荐和集中推荐相结合的“两轮推荐”制度,并公开推荐结果,形成“多数人选人、在多数人中选人”的开放式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在干部考察环节,全部实施干部考察预告制、考察人选公示制,让更多的干部群众了解考察程序、职位要求,积极参与考察工作,扩大干部考察的广度和深度;在酝酿环节,规范酝酿通气的主体、时间、内容、范围、方式、结果运用和纪律要求,形成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有效机制;在讨论决定环节,健全完善全委会票决制度,对下一级党政正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与群众团体正职,党委部门副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党委常委会提名,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上述举措,扩大了群众参与面,提高了民意取向在干部选任中的权重,有效地压缩了选人用人“暗箱操作”存在的弹性空间。
实施“阳光监督”,让选人过程在阳光下运行。把监督权交给广大群众,置干部选拔任用于阳光下运行,是堵塞“暗箱操作”漏洞的最有效手段。宿迁市探索实施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公开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民主推荐、初始提名结果、考察、酝酿、任职、竞争性选拔干部、考核、监督等各个环节的情况,以及干部选用过程中出现的容易影响干部使用的一些重要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实,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和群众进行全面或适度公开,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同时,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建立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全体会议专题报告干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和委员质询制度,不断扩大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增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始终置于广大群众的“阳光监督”之下,从而有效地避免了选人用人“暗箱操作”的人为因素。(作者:江苏省宿迁市委组织部)
如何防止“跑官要官”:健全机制 加强监督 严厉惩处
赵发旗
● 要从根本上消除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必须从加强思想教育、推进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入手,在“导、堵、督、惩”上下功夫,有效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确保党的干部人事制度得到正确的贯彻落实
从近年来各级各地查处的一些典型腐败案件来看,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甚至买官卖官的歪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潜滋暗长。“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只跑不送,平级调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在个别地方俨然成为一条干部升迁提拔的“潜规则”。这些腐败现象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扭曲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要从根本上消除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必须从加强思想教育、推进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入手,在“导、堵、督、惩”上下功夫,有效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确保党的干部人事制度得到正确的贯彻落实。
要在“导”字上下功夫,使领导干部不要跑官要官。之所以出现干部跑官要官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官本位”思想在作祟。因此,必须围绕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做人民的公仆,不断提高抵制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行为的自觉性,分清荣辱界限,从思想上筑起一道牢不可破的防线。
要在“堵”字上下功夫,使领导干部不必跑官要官。选人用人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为跑官要官提供了现实的空间。因此,必须从制度上着手,“堵”住这扇腐败之门。要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让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要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任用提名等制度,推行干部任用票决制,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工作中的民主。要进一步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等办法,搭建公平竞争平台。要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增强考核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和系统性。通过完善和落实一系列的选人用人制度,真正做到有能力的、政绩突出的,不跑也会提;不符合条件的,会跑也不提。
要在“督”字上下功夫,使领导干部不能跑官要官。管理监督机制乏力也是跑官要官现象时有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加强对选人用人权的过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干部任前监督,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较多的地方和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要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一把手”的用人行为,同时,加强组织、纪检、审计等部门的协调联系,疏通信息渠道,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预防用人腐败的强大合力。
要在“惩”字上下功夫,使领导干部不敢跑官要官。跑官要官者得利则效仿者至,跑官要官者得惩则接踵者绝。一定要坚决惩处任何用人上的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手软,不给投机钻营者可乘之机,不使其心存侥幸。凡是有这样问题的,不管情节轻重,按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处理,从而形成严厉的惩处机制,让跑官要官绝迹。同时,要建立选人用人失察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